會章
美國越南華裔聯誼會會章第四次修正條文
第一章:總則
遵照美國聯邦政府敕命,獲加州政府之公文第796832號六月九日一九七七年批准成立本會。
名稱:中文:美國越南華裔聯誼會
英文:AMERICA VIETNAM CHINESE FRIENDSHIP ASSOCIATION
會徽:藍底白梅花紅圈
第二章:宗旨
本會為非營利性之民間組織(編號為EID-95-3751896)以連絡服務同僑感情,互助互愛精神共謀團體福利及發揚中華文化並融入美國主流社會,爭取華人權益為宗旨。
第三章:組織系統
(一)本會組織
1.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之。
2.會址設於南加州洛杉磯北百老匯街
3214-3230 North Broadway, Los Angeles, CA90031
3.本會設立理監事會暨會屬下觀音廟、老人福利堂、聚義堂、越華學校、青年中心、越華服務中心等機構。
(二)會員
1.所有來自越南華裔及其配偶者,認同本會宗旨,不分藉貫、宗教及性別,凡年滿十八歲以上並有會員二人以上介紹者,經本會理監事於例會中核准通過後可參加入會為本會正式會員,並核發會員證,會員期限為五年。
2.凡為本會歷屆名譽主席及名譽監事長為本會永久會員,理監事若於六年以上者,可成為永久會員,並需登記在案。(普通會員需五年後審核可再申請會員證)。
(三)理事會
1.主席一人(由會員產生理事並由理事選出現任主席)
副主席五人至七人,可視會屬機構之單位多少而定。
2.秘書長: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
中文秘書一人,英文秘書一人
3.財政組:組長一人,副組長三人至五人
4.總務組: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
5.交際組: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
6.體育組: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
7.國術組: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
8.音樂組: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
9.文教組: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
10.福利組: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
11.越華服務中心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增修)
12.婦女組: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增修)
13.稽核組:組長一人,副組長二人(增修)
(四)監事會
1.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五人至七人,監事若干人(由應屆理事推選之)
2.榮譽職:本會歷屆主席、監事長(原名譽主席)、名譽監事長等當然為榮譽職
第四章:顧問
1.最高顧問
2.榮譽顧問
3.法律顧問
4.醫藥顧問
5.所有顧問級均由應屆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禮聘
第五章:會議
1.例會:理監事及榮譽職聯席會議訂每月初定
2.常務會議:常務會議由主席召集,並請各榮譽職共同出席參加,(榮譽職有發言權,也有投票權之行使)。
3.特別會議:
A.由主席召集或半數以上理監事要求召開。
B.特別會議應在24小時之前通知全體理監事及各名譽職共同列席。
4.會員大會
A.端視情況需要而定。
B.會員大會需有半數會員出席為合例,如人數不足,可再延長一個月後另行召開,無論出席人數多少,均作有效。
5.聯席會議:本會每二個月或特別事故召開會議,各名譽職均被邀請列席指導並有發言權和投票權。
第六章:權責
1.主席:
A.稟承會員大會議決,實施各項議決案,對外代表本會,並參加社會各項活動。(所有決議對本會權益有影響者需經全體理監事會通過)。
B.對內執行會規:主持各項會議並督促各屬機構主管暨各組人員共同處理一切日常會務。
C.召集各項會議,宣佈開會理由,並於議題做最後定案。
D.主席代表本會可開支各項應酬費用,但不能超過二千元為限,若超過此規定數目,需經過理監事會通過後才能開支動用,並且不得以私人名義作為捐獻應酬。
2.副主席為輔助主席處理內外一切會務並得分配承擔督導各屬下機構之內部事務。
3.主席因事故不能處理日常會務時,依次序由第一副主席暫代行使一切會務之權責。
4.秘書處:
1.處理本會行政執行方案暨一切文書,證件。
2.配合主席行使日常各項會議記錄。
5.財政組
1.處理本會一切財務收支賬目、款項,並負責保管之,每月必須列表呈報,以銀行月結單為準。
2.每月現金留用以一千元為限,若有超出數量,務需於當天存放銀行之本會戶口。
3. 本會各屬下機構財經於越華會直接領導下行政自治,財務統一劃歸本會(觀音堂存款不過超一萬元),老人福利堂未能超過四萬元,越華學校不能超過一萬元,統轄支配並相互流用。並以銀行月結報告為準。
4.各組正副組長執行各組應辦之事務,並發揮各屬所能的功效。
5.本會會員應盡其所能為本會服務。
6.監事會
1.監事長因公或事故,由第一副監事長代行其職務。
2.監事會為監督理事會行使工作之權責,理事會若有錯失及議案等有關事故,監事會可於聯席會議提問或做成書面提出糾正改進,作為理事會執行工作參考。
第七章:本會屬下機構所組織之權責
1.本會所屬機構主管(即各理事長、校長、主任)
各職統由本會應屆理監事充任,由理監事聯席會議票選通過分掌主持各屬機構事務,並對越華會負責。
2.各理事長、主任等任期與越華會理監事任期時間相同。
3.各屬下機構之副理事長,各組工作人員均由各該機構理事長於現任理監事中自行任用之(其人事組織需報備理監事會)。
4.會屬越華學校設校長一職,得由本會理監事通過聘用或委任之。
5.本會各組負責理事及各屬機構正副理事長等職務,在任期期間如有出缺時均由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議決通過另行補缺。
6.本會之正副財政均由主席提名,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任用。
第八章:銀行存款方式
1.本會開銀行戶口,需主席、監事長或會屬主管、財政組長等四名共同簽名。
2.提款方式需由現任主席、監事長財政及會屬主管四位中之二位簽署後方而有效。
第九章:會員權利
1.本會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之權利。
2.會員有優先享受本會所有的一切福利。
3.會員可自由在大會發表意見,如對本會有建設性者,均應獲尊重及接納,但需有秩序與次序之情況下。
第十章:會員資格
1.有損及本會名譽者,均被取消會員資格。
2.以本會名義而謀取私人利益者,均被取消會員資格。
3.如有不良行為而觸犯美國法令者或刑事者均被取消會員資格。
4.上述1至3項之規約當事人(會員)可在例會中向本會理監事辯明,由全體理監事會議作最後的決定。
第十一章:財務分擔
1.本會各屬機構如因經費困難,可申報本會暫代支付。
2.各直屬機構每月經費收支情況,需著實按月列表送交本會主席暨財政核備及向理事會公佈之。
第十二章:選舉
1.在理監事任期屆滿三個月前,由應屆理監事籌組改選委員會,負責辦理下屆選務。
2.分二階段選舉
(一)由原任理監事投票選出十五位為當然理事。
(二)其他理監事由全體會員選出。
(三)各榮譽職參選者,可列為當然理事(每屆只限四人)如超額則抽韱決定。
3.由全體會員票選理監事31位。
4.由當選理監事互選正副主席,正副監事長並分配各職守。
5.在任期間理監事如有出缺者,得由全體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另行補缺(由候補理事依次補替)。
6.凡本會會員經入會屆滿三個月(計自發出選舉通告日)均可提名參加。
7.各候選人名冊需經理監事席會議審核通過後便可參加競選。
8.以得票數較高者為當選,若遇票數相等則由選舉小組抽簽決定。
第十三章:任期
1.主席與監事長最高可連任兩屆仍(可繼續當選為理監事),然應隔一屆後仍可被選為主席或監事長,(如有特別情況,未能如期改選可以延長任期以六個月為限)。
2.理監事每屆任期定為兩年,由公曆三月十五日起,處理移交職權,連得連任。
3.本會財政任期以兩屆為限(共四年)。
第十四章:罷免
本會正副主席,正副監事長暨各會屬首長如有違背會章或不負責,或以本會名譽而謀取私利,有損本會名譽等,均由全體理監事暨名譽職召開特別聯席會議經三分之一,理監事或半數會議連名簽署者,可罷免之。
第十五章:經費、產業
1.本會經費來源由全體會員以正當合法手續經理監事會議議決通過共同籌措基金。
2.本會所有物業均需保存於會內,如有外寄務需逐件登記在案備查。
3.各屬本會之物業一概不得轉讓,有不得已而需轉讓時,必需經由全體理監事會及名譽職聯席會議,議決通過,並於事前一個月通過全體會員周知。
4.本會所屬一切財物包括銀行戶口,所有不動產務必以本會名下登記,不得由任何個別私人名下登記。
5. 本會所屬一切產業包括不動產經由本會不動產管理委員會(附管委會通過之條例)管理之。
6. 本會若遭遇解散時,所有財產業物需公開拍賣,所得現金全部贈送各社會慈善或政府機構。
第十六章:附則
1.意外事件
本會各項活動,全由各理監事或會員熱心自動義務服務,如有發生任何不幸之意外事故本會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3.會章修改
A.會規章程需經全體名譽職暨理監事會議通告後實施之。
B.本會會規章程不得任意更改,如有必要修正時,需經三分之二理監事同意通過後,另組專案小組負責研修之。
C.會章必需中英文備案登記之。
公元二零一一年十月
第四次增修